
歐盟與英國正式確立競爭法合作新框架:強化後脫歐時代的監管協作
编辑者: Tatyana Hurynovich

歐洲聯盟與英國政府近期正式確立了一項旨在加強競爭事務協作的新型合作架構,並將其具體化為一份《競爭合作協議》。這份關鍵文件被視為雙方在脫歐後所簽署之《貿易暨合作協議》(TCA)的延伸與重要補充。雙方對於協議內容的技術性諮商已於 2024 年 10 月順利收官,隨後歐洲委員會在 2025 年 5 月正式批准了簽署該協議的相關提案。儘管協議目前已完成簽署,但由於仍需經過各方的法定批准程序,因此尚未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 2026 年 2 月 25 日的最新進度顯示,該協議目前仍處於待生效狀態,正等待歐盟及其成員國與英國方面的最終批准。法律專家預計,整體的實施流程將在 2026 年上半年或年中正式完成。這份文件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是脫歐後首個專門設計用來提升兩大司法管轄區執法效率的工具。它不僅將歐洲委員會與英國競爭及市場管理局(CMA)的合作制度化,還納入了歐盟各成員國的國家競爭主管機關(NCA),構建了一個多層次的協作體系。
該協議最顯著的特色之一,是為英國 CMA 與歐盟各成員國的執法機構之間開闢了直接的溝通渠道,這在以往的框架中較為少見。根據協議條款,雙方承諾在啟動可能對另一方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反壟斷調查或企業併購審查時,必須履行相互通報的義務。此外,當雙方同時面對涉及相同或高度相關商業活動的案件時,若雙方均認為有其必要性,則可以針對執法行動進行深度協調,以避免重複勞動或裁決衝突。
在監管範疇上,協議主要鎖定於傳統的反壟斷法規與併購控制,但特別聲明不涵蓋如《數位市場法》(DMA)這類針對特定領域的行業監管規則。這份文件並未試圖推動雙方法律條文的高度統一,而是強調在尊重各自內部法律體系的前提下進行合作。在資訊保護方面,雙方均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原則上需獲得資訊來源企業的同意後方可共享敏感數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英國於 2024 年 5 月修訂了《2002 年競爭法》,允許在符合國內法律框架的情況下,為了履行此協議而披露機密資訊,且在特定條件下無需事先徵得企業同意。
儘管這份新協議在內容的廣度與深度上都顯著優於傳統的「第一代」合作協議,但它仍無法完全重現脫歐前那種高度整合的合作水平,例如目前尚未包含自動化的協作機制或共享的調查工具。在此之前,英國僅與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少數國家簽署過類似的合作備忘錄。建立這一機制的最終核心目標,是為了有效防止司法管轄權之間的衝突,並透過強化反壟斷法的執行力,來維護市場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進一步推動產業的持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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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ospodarske Noviny
Wolters Kluwer
Squire Patton Boggs
DLA Pi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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