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新裁決:航班取消時航空公司須全額退還仲介手續費

编辑者: Tatyana Hurynovich

2026年1月中旬,歐盟法院(CJEU)的一項重大裁決正式生效,為航空業設定了嚴格的新標準。該裁決明確規定,當航班遭到取消時,航空公司有義務向旅客退還購買機票的全部費用,這不僅包含機票本身的票價,還必須涵蓋支付給線上旅行社等第三方仲介機構的所有佣金與服務費。這項最高司法機構的判決有效地消除了過去長期存在的法律灰色地帶,進一步強化了歐洲航空運輸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障。

此項判決解決了關於補償範圍的長期爭議。現在,所有受歐盟第261/2004號條例(Regulation EC 261/2004)規範的航空公司,包括漢莎航空(Lufthansa)、法國航空(Air France)、荷蘭皇家航空(KLM)、卡達航空(Qatar Airways)、阿聯酋航空(Emirates)及美國航空(American Airlines)等,都必須賠償客戶所支付的總金額,而非僅限於基礎票價。歐盟法院裁定,只要航空公司透過仲介機構進行銷售,該機構收取的佣金即被視為機票總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屬於「不可避免」的組成要素,必須全額退還。

鑑於近期大規模的航空交通中斷,這項裁決具有顯著的即時實踐意義。包括德國、法國、西班牙、義大利、比利時及荷蘭在內的歐盟成員國,正積極落實相關監管措施。2026年1月中旬的極端冬季氣候事件凸顯了此項新規的重要性,當時惡劣天氣導致14個歐洲國家境內發生超過3,700次航班延誤及400架次航班取消。加強監管旨在確保在此類事件發生後,能建立更加透明且公正的賠償機制。

此次法律修訂的一個核心重點在於釐清了透過第三方支付費用的責任歸屬。具體而言,2026年1月的新裁決廢除了先前的一項限制:過去航空公司往往主張必須在知悉仲介佣金確切金額的情況下才負有退款義務。現在,只要航空公司授權代理商銷售機票,無論是否知曉確切的服務費數額,都必須承擔全額退款責任。這對乘客而言是一次重大勝利,因為它要求承運人無論銷售管道為何,都必須對服務中斷承擔完全的財務責任。

歐盟第261/2004號條例自2004年2月11日通過以來,一直是規範拒絕登機、航班取消或長時間延誤權益的核心準則。本次司法解釋顯著擴展了該條例的保護功能。現在,建議面臨航班取消的旅客應仔細核對退款明細,確保補償金已包含支付給仲介的所有費用,而非僅僅是飛行成本。這反映出歐洲法律體系在現代複雜的訂位市場環境下,持續致力於為旅行者提供高水準保護的堅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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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Travel And Tour World

  • Avio Space

  • Eunews

  • CN

  • News from Malaysia

  • Ber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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