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週五對Google祭出29.5億歐元(約合35億美元)的罰款,理由是該公司在廣告科技(ad tech)市場中,透過「自我偏袒」行為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損害了競爭對手、廣告商及線上發布商的利益。
這項裁決是歐盟對Google祭出的第四項反壟斷罰款,顯示出監管機構對於大型科技公司市場壟斷行為的持續關注與強力執法。Google已表示將對此裁決提出上訴。
根據歐盟委員會的調查,Google自至少2014年以來,利用其在廣告伺服器(如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 DFP)及廣告購買工具(如Google Ads和DV360)等領域的市場主導地位,在廣告選擇過程中優先考慮自家廣告交換平台AdX。具體而言,委員會發現Google向AdX提前透露競爭對手的最高出價,使其能夠在競價中勝出,並透過Google Ads和DV360工具優先將廣告投放到AdX平台,從而鞏固了AdX在廣告科技供應鏈中的核心地位,並允許Google收取更高的服務費用。
此案源於2021年6月歐盟委員會對Google廣告科技業務展開的正式調查。調查結果指出,Google的行為扭曲了廣告科技產業的競爭,並對其他廣告科技服務供應商、廣告商及線上發布商造成了不利影響。歐盟委員會已要求Google在60天內提出具體措施,終止這些自我偏袒的行為,並解決其業務模式中固有的利益衝突。委員會同時也表達了初步看法,認為只有透過出售部分廣告科技業務,才能有效解決這些利益衝突問題,但在此之前,將會審慎評估Google所提出的解決方案。
這項裁決不僅是歐盟對科技巨頭進行監管的最新行動,也發生在全球貿易關係緊張的背景下。美國總統川普曾對歐盟針對美國科技公司的數位監管措施表示不滿,並暗示可能採取報復行動。然而,歐盟委員會的決議顯示其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的決心不容動搖。
回顧Google在歐盟的反壟斷歷史,這已是其第四次面臨巨額罰款。此前,Google曾因Android作業系統的壟斷行為被罰款41.2億歐元,以及因搜尋引擎的「自我偏袒」行為被罰款24.2億歐元。這些過往的案例表明,歐盟對於確保數位市場的開放與公平競爭,採取了持續且嚴格的態度。Google對於此次裁決的反應是認為其「不合理」,並將對此提出上訴,聲稱此舉將損害歐洲企業的利益。然而,監管機構的立場是,數位市場應以信任和公平為基礎,並在市場失靈時,公共機構有責任介入以防止主導者濫用權力。此案的後續發展,包括Google將如何回應以及歐盟是否會進一步要求其剝離部分業務,仍有待觀察。